(三)登记原则


(三)登记原则
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包括2006年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户口在本户,2006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2006年10月31日晚住在本户的人,不管其户口登记在何处,包括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也包括所有的外来人口;二是户口登记在本户,但2006年10月31日晚未住本户的人,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外出原因如何,均调查登记.
不同情况的调查对象在《调查表》的不同部分登记.
1.本户的常住人口情况,包括:
(1)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包括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
(2)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
(3)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住本户,户口待定的人.
2.本户的户籍外出人口
户口在本户,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
3.本户的暂住人口
暂住本户,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登记对象是在本户暂住,常住户口在外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不包括因出差,探亲访友,旅游等原因临时在本户居住的人).
常住在本户,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的死亡人口要登记《死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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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

引用地址:http://www.wenhei.com/document/118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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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5-01   文件大小:40448   类型:doc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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