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通信局发[2002]100号
鄂通信局发[2002]10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电信公司,湖北移动公司,联通湖北分公司,网通湖北分公司,吉通湖北分公司,铁通湖北分公司,湖北省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武汉电信勘察设计院,武汉邮科院光纤通信工程设计所,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18号),为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工程质量,特制定了《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北省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负责湖北省境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湖北省通信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湖北省境内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设计,施工),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组织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调相关分支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五)监督工程验收,检查工程相关文件;
(六)受理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收集,分析全省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
(八)参与申报全国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的初审,省级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的评审;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初验后3个月内交纳质监费.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中发生质量事故需要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 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基建程序,特别是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设计文件未会审,不得使用;
(二)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把工程肢解发包;
(三)应当依法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投标;
(四)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规范和合同管理等,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五)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时交纳工程质监费;
(六)应当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七)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降低工程质量;
(八)组织工程验收前应当书面报告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验收办法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办法之前,仍按照《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原邮电部邮部[1996]54号)执行;
( 九 ) 组织工程验收应当有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工程资料应当反映工程全过程的实际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存档备查;
(十一)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系统集成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二)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三)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格;
(四)应当明确工程设计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含图纸)及其变更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应齐全;
(五)应当严格按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六)设计文件应当准确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
(七)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器件,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不得指定厂商,供应商;
(八)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做技术交底;
(九)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十)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验收;
(十一)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第十六条 施工,系统集成施工,用户管线建设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二)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三)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管理,质量安全负责人等质量安全责任制;
(四)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或施工方案,并抄报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五)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负责;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
(六)必须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有误或不合理,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施工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八)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九)编写工程交工技术资料,全面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十)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质量,人员)负责,对质量问题负责返修;
(十一)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安全责任制;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通信建设的设备,器件和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制订监理规划,按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六)应当对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设计,施工),用户管线建设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七)审核设备,材料的清单及其规格,质量,不合格设备,材料不允许使用;
(八)审查施工计划,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证;
(九)应当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十)组织工程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参加竣工验收;
(十一)完善监理资料:包括监理委托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及回复,监理周(月)报,监理总结等;
(十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第四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工作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而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设计,施工),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参建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
(一)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格)证书;
(二)工程的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设计会审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
(三)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资料,设备材料合格证,工程记录,工程交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验收报告,工程质量文件,竣工报告及其它资料.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理申报后,应在5日内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做出实施监督的计划安排,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
(一)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设计,施工),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检查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行为和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实际抽查;
(三)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委托部门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在24小时以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信息产业部或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及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细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照本细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设计,施工),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信息产业部或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设计,施工),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的,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设计,施工),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通信 质量 细则 通知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 2002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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