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
宁 波 市 民 政 局
文件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甬民发〔2006〕40号
关于适用《宁波市公墓墓位
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工商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规范全市公墓单位经营行为,提高公墓管理水平,促进丧葬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民函〔2005〕39号)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在全市适用《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并将《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今后全市各级民政,工商部门受理和处理墓位买卖双方纠纷和群众投诉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希望各地认真加以贯彻落实,督促所有公墓(含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单位在销售墓位时必须与购买者签订《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墓位使用权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附件:《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殡葬 合同 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0日印发
合同编号:甬( )( )____号
宁波市公墓
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00六年四月版)
民 政 局
宁波市 监制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一旦签字,即视为接受本合同约定内容.
2,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在签订合同前,出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5,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宁波市公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
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件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以下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合同.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墓位的基本情况及其使用权转让价
甲方将位于 墓区(宁波市民政局批准的公墓经营许可证号: )如下 穴墓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元:
1.第 排,第 号墓位,面积 平方米,建造墓位的主要用材品质
,转让价(含进穴费) ;
2.第 排,第 号墓位,面积 平方米,建造墓位的主要用材品质
,转让价(含进穴费) .
本条所指墓位面积是指全部人工建筑物的面积,包括围栏,水泥(石板)铺成的地坪面积.
第二条 墓位使用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墓位使用权转让费.
第三条 墓位养护管理费及其付款方式和期限
墓位养护管理费自墓位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每5年一期,每期 元,按以下第 项方式支付:
1.自墓位交付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清第一期墓位养护管理费,以后每5年缴付一期.甲方于当期期满之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缴纳下一期的墓位养护管理费,乙方应当于当期期满之日前一次性缴清下一期的墓位养护管理费.
2.
.
第四条 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延期
本合同项下的墓位使用期限为20年,自墓位交付之日起算.
使用期满,乙方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于使用期限届满前
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订立墓位延期使用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墓位延期使用费和墓位养护管理费,缴费标准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受让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墓位养护管理费,乙方未按时交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向甲方交付当期养护管理费百分之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的,甲方将不再承担墓位养护管理的责任.
2.
.
第六条 墓位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墓位建成并由民政部门认可的有验收资质的专业机构验收合格,交付给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情况,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乙方的;
2.
.
第七条 出让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墓位交付乙方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甲方逾期时间在 日之内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百分之 的逾期交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墓位使用权转让费,并按该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百分之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并向乙方支付该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百分之 的逾期交付违约金.
2.
第八条 墓位证书的核发
甲方在乙方支付墓位使用权转让费后 日内,应当向乙方核发《公墓墓穴使用证书》,确认乙方的权益.
第九条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并向乙方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墓位用材品质保证
甲方应确保本合同项下墓位的用材品质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内容.如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调换建造墓位的用材品质的,乙方可据此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无条件同意,一次性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乙方支付该墓位使用权转让价百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墓位质量保证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墓位质量实行保质期,保质期为10年,自墓位交付之日起计算.
保质期内墓位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0日内负责免费修复.若甲方未在上述期间内修复的,乙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墓位使用权转让价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墓位的养护责任
甲方应当妥善养护本合同项下的墓位.
养护期内因甲方养护管理不善造成墓位损坏的,甲方应当自损坏之日起30日内负责免费修复.若甲方未在上述期间内修复的,乙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养护管理费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本合同项下的墓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乙方可以自行修缮,也可以委托甲方进行修缮,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摊,其中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2.由乙方自行承担.
3. .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将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放入骨灰盒或者墓位内.因乙方擅自放入并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经相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将墓位调换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严禁传销,倒卖墓位使用权.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2年内,骨灰或遗骸安放入墓位之前,乙方要求解约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该墓位建造成本费和按该项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百分之 计算的违约金,甲方收取上述成本费和违约金后应当将乙方已支付的墓位使用权转让费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的墓位养护管理费计算至解约当月底.
骨灰或遗骸安放入墓位之后,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提前解约,将墓位中的骨灰或遗骸迁移至他处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甲方拆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经交纳的墓位使用权转让费不再予以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的墓位养护管理费计算至解约当月底.
第十七条 墓位使用期内,乙方所购墓位所在墓区因政府规划开发建设,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迁移墓位中的骨灰或遗骸,其余事项按照政府相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墓位使用期届满后,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墓位延期使用申请并续订墓位延期使用合同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自通知发出之日(以邮戳为准)起6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的,甲方在县级以上报刊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乙方仍不作答复的,视作自动放弃该墓位用地使用权,甲方可按无主墓位处理.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双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以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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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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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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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甲乙双方,墓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民政(殡葬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其中,甲方负责自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合同文本分别送墓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民政(殡葬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出让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年___月__日 ___年___月__日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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