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各方的相互关系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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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各方的相互关系报告书》
摘要
第1章:香港的现 法
1. 第1章研究" 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原则"以及有规避这项原则的作用
的某些普通法规则和法定原则. 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原则又称为"第三者法
则.这项原则有 方面:一般而言,
(a) 是 约一方的人 能根据合约而取得权 和强制执 权 ;及
(b) 是 约一方的人 能根据合约而要承担法 责任.
2. 第二方面普遍被视为公正和合 .然而,第一方面规定没有 与
约的第三者 能根据合约取得权 ,却受到批评.因此,本报告书所关注的重
点是上述原则的第一方面,而报告书中提述的相互关系原则或第三者法则均针
对这方面的规定.
3. 本摘要的结尾会 出一些实际的 子,以对比现 的相互关系原则与
建议的改革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何 同的影响.正如这些 子所示,严格遵从
现 的相互关系原则可能会 人作出武断的决定和违反 约各方的意向,且会
有失公允和造成 .然而,这项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并 适用,原因 非是有
可以取而代之的其他普通法原则( 如关於代 ,信托,由疏忽做成的侵权
为及附属合约的法则), 是有具体的法定条文容许第三者强制执 约各方
授予他的权 .这些普通法原则和法定原则只在某些情况下规避相互关系原
则,并非所有情况都如此.引用这些普通法原则和法定原则 改革相互关系原
则的好处和局限,会分别在第3章 "方案1"及"方案2"的标题下讨 .这
一章亦会探讨其他可 的改革方案.
我们透过探讨下 问题 研究这个课题:
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原则的 合常 之处是否严重至足以构成改革
这项原则的充分 由(第1章及第2章);
如有充分改革 由的话,则以香港的情况而言,专门针对特定情况
的改革( 是由法庭自 作出还是透过 法作出的)是否足够,
又或如此重要的 题是否意味着需要以 法方式作出全面的改革
(第3章);及
然需要以 法方式作出全面改革,则建议的 法方案应该包含甚
0主要元素(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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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们研究相互关系原则的影响时,需要顾及取得补救的规则:在以违
约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必需证明有造成损失.原告人控告对方违约时,必须证
明他自己因为所指称的违约 为而蒙受实际损失,否则只可取得象徵式的损害
赔偿.当这项规则与相互关系原则结合在一起时, 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引致
公正的结果.
第2章:应否改革相互关系原则
5. 反对改革相互关系原则的 点(第2.2至2.11段):
第三者没有付出代价 应有权起诉
受 者必须提供代价才能强制执 合约.改革相互关系原则会让没有
付出代价的第三者可以强制执 合约.这样对没有付出代价的的受
者并 公平.
合约属私人交
这个 点所基於的概 是合约需要 约各方同意,而这概 可透过提
出要约和承约的作为得以 实.由於根据定义第三者既无提出要约亦
无承约,因此他没有表示同意,所以 应该取得任何合约权 .
可取的是承 者可能要应付 宗诉讼
假如第三者可以强制执 承 者作出的承 ,承 者 可能同时面对
受 者和第三者的起诉.
公允的是第三者能够就合约提起诉讼却 能够被起诉
相互关系原则可避免造成下述 公允的结果:某人根据合约起诉时可
被视为 约一方,但他却 能够以此身分被起诉.
限制 约各方撤销或 改合约的自由,而且 他们有可能要面对 同
别的第三者原告人
6. 赞成改革相互关系原则的 点(第2.12至2.24段):
使 约各方 第三者受益的意愿 空
在订 合约的明确目的是 第三者受益的情况中,很难找到 由解释
为何第三者 能强制获取有关 益.
相互关系原则太复杂, 确定和会 人作出武断的决定
严格遵从相互关系原则长久以 被批评为与 约各方的意向相悖,以
致法庭有时需要借助代 及信托等法 容许第三者强制执 合
约授予他的权 .此外,法 亦渐渐在某些特定的个案偏 这项原
则,结果 有关法 加复杂和 容 人作出武断的决定,也 人
怀疑第三者能否在某一具体个案中规避这项原则.有需要规避这项原
则正正显示该原则在某些个别情况下有失公允,亦 人质疑这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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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致性.大 有关的诉讼清楚表明,关涉相互关系原则的各种问题
至今仍未解决.
蒙受损失的人 可以提起诉讼,反而没有损失的人可以提起诉讼
这项原则造成下述有悖常情和 公允的结果:失去预期获得的 益的
人(即第三者) 可以提起诉讼,反而没有损失的人(即受 者)可
以提起诉讼.
对信赖有关承 并按已此 事的第三者 公允
第三者信赖承 者作出的承 ,并基於他本身会受惠於该项承 的
期望而调整 自己的事务,这项原则可能会对他 公允.假如第三者
因调整其事务而损害 本身的 益,这项原则会对他特别 公允.
应注意的是这项原则在 少普通法司法管辖区 断受到司法界和法 改革组织
广泛批评, 而加拿大(新 瑞克),英格 ,新加坡,新西 及澳大 亚
( 地,西澳大 亚及昆士 )等地亦已透过 法废除这项原则.
7. 小组委员会大多 成员认为赞成改革的 点 人信服(第2.25至2.33
段):
约各方意欲授予第三者一项 益,他们应该有这样做的自由,而
且他们的意愿也应受到尊重以及获赋予法 效 ;
应该有一个简单而明确的机制,使第三者在一般情况下可藉此强制获
取合约所预定授予他的 益;
相互关系原则 约各方的意愿未能得以实现这项事实,违背订 合
约的根本 ,并造成本章及第1章所描述的一系 实际上的困难.
建议1
我们建议改革只有 约各方才可以强制执 合约下的权 这项一般
法则,但 建议完全废除相互关系法则.
8. 赞成改革的小组委员会成员指出, 相互关系原则将会按照建议1
所提出的方向改革,则下一步应该是采纳本报告书所作出的其他建议.
第3章:改革相互关系原则的方案
9. 第3章首先探讨几个改革方案,然后以支持一个详细的 法方案作为
结 .四个可 的方案之中,有三个是以 法方案为本.这四个方案是(第3.2
至3.12段):
由法庭自 决定在值得帮助的个案中规避这项原则(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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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特定事宜 法规定这项原则的 外情况(方案2);
制订一条概括的条文,规定 得基於第三者与 约者欠缺合约上的相
互关系而 第三者 能强制执 为他的 益而订 的合约(方案
3);
透过一个详细的 法方案改革有关法 (方案4).
10. 上述方案的优点和缺点(第3.13至3.16段):
方案1及方案2:
这 个方案的优点均在於其 活性和可以照顾到各种特定情况的需要.
然而,它们的主要缺点是 者都只属於 碎的改革,没有在一个全
面,有系统和具 贯性的架构内处 相互关系原则的问题.
就方案1而言,法庭只有在有适合的个案出现时才能够采取 动.即
使有适当的个案,由初审到终审阶段的司法程序可能需时甚久.透过
司法程序作出改革的另一个缺点是会产生一些 确定之处.
就方案2而言,因应特定事宜 法规定这项原则的 外情况会无可避
免地 已被普遍视为技术性,复杂和会 人作出武断的决定的有关法
为繁复. 法后所发现的任何 足之处只能够透过再 法作出
修正,这样会耗费 多的时间和费用.
方案3:
施 这个方案也许很简单,但由於它 下太多未获解决的基本问题,
而且在运作上会产生大 确定之处,所以并 可 .
方案4:
有人忧虑详细的 法方案可能会 法官受到掣肘,亦会欠缺其他方案
在应付特定情况方面所具有的 活性.
详细的 法方案可以在给法官提供充足指引与容许法官在值得帮助的
个案中 活变通之间,取得合 的平衡.
全盘改革相互关系原则会 法 清楚明确,并可建 贯的法 体
系,这是其他方案所 能做到的.
这个方案也为 少其他司法管辖区所采用,其中包括加拿大(新
瑞克),英格 ,新加坡,新西 及澳大 亚( 地,西澳大 亚
及昆士 ).
建议2
应该制定一个清楚而直截 当的 法方案("建议的法 "),让订
协议的各方可在 0触他们的明示意向的情况下,根据该协议将
可合法地强制执 的权 或可合法地强制获取的 益授予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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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新的 法方案的元素
11. 第4章研究其他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 法方案,并考虑多种改
革选择,然后就详细的 法方案的下 主要元素提出适合香港的改革建议:
(i) 谁是第三者
(ii) 甚0是可强制执 合约权 的验证
(iii) 约各方可否 改或撤销合约
(iv) 约各方可否在第三者的权 具体化之后 改或撤销合约,或自
订 决定第三者的权 已否具体化的验证
(v) 法庭应否有酌情权批准 改或撤销合约
(vi) 代价应否是一项争 点
(vii) 承 者应可提出怎样的免责辩护,抵销及反申
(viii) 应怎样处 针对承 者的重覆申
(ix) 仲裁条款和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应否对第三者具约束
(x) 这次改革的覆盖范围应有多大
(i) 谁是第三者 (第4.2至4.16段)
12. 这0涉及 个主要争 点:(1) 如何指定第三者;及 (2) 第三者须否
在订 合约之时已经存在.指定第三者的方法最少有三种:(a) 只有已在合约
中指名的第三者才可以强制执 合约( 如西澳大 亚的规定); (b) 可透过
姓名,描述或提述某一界别而指定第三者( 如英格 ,新加坡及新西 的规
定);及 (c) 可毋须 明指定第三者的方式(犹如 地,昆士 和新 瑞
克的做法).
13. 至於第三者须否在订 合约之时已经存在这个问题,英格 ,新加坡
及新西 的有关条文均明确地摒除这样的规定. 地和昆士 的有关条文亦
有 似效 ,而新 瑞克的有关条文则没有提及此问题.另一选择是仿效西
澳大 亚的取向,该地的做法看 是规定第三者必须在订 合约之时已经存
在.
建议3
应该透过指出第三者的姓名,是某一界别的成员或是符合某项具体
描述的人 明确 别他.应该可以向在订 合约之时尚未存在的第
三者授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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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甚0是可强制执 合约权 的验证 (第4.17至4.58段)
14. 详细的 法方案的重心是要界定第三者能够在甚0范围内强制执 一
份他 是 约一方的合约.香港可以选用的验证看 最少有五种:
合约的条款明言直接授予第三者一项 益(西澳大 亚)(方案1).
约各方意欲第三者收取有关承 的 益,而且有意订 一项第三者
可以强制执 的法 义务( 地及昆士 )(方案2).
如 约各方意欲第三者收取有关承 的 益,则第三者可以强制执
合约,除非对有关合约的适当解释显示 约各方无意让该项承 定下
一项可以由第三者强制执 的义务(新西 )(方案3).
"另一"取向( 如英格 及新加坡的做法):(a) 合约订明第三者
可以强制执 某项合约条款,或 (b) 某项合约条款的大意是授予第三
者一项 益,除非对有关合约的适当解释显示 约各方无意让该项承
定下一项可以由第三者强制执 的义务(方案4).
约各方意欲第三者收取由 约或通融所产生的 益,除非合约规定
第三者 可以强制执 该项 约或通融(新 瑞克)(方案5).
15. 英格 与威尔斯法 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有考虑过另外四种
可 的验证.这些验证是第三者可在下 情况下强制执 合约:
约各方意欲第三者收取 承 所产生的 益, 他们是否意欲
第三者享有可强制执 的诉讼权(方案6);
强制执 合约会实现 约各方的意愿,而且 承 会清偿受 者对
第三者的 钱债务,又或受 者的意愿是要馈赠第三者(方案7);
第三者有充分而且合 的 由信赖该合约并按此 事, 约各方
的意愿是甚0(方案8);及
该合约确实将 益授予第三者, 合约的目的或 约各方的意愿是
甚0(方案9).
建议4
如有下 情况,第三者应该可以强制执 某项合约条款:
(a) 合约明文规定他可以这样做;或
(b) 该条款的大意是授予他一项 益,除非对该条款的适当解释显
示 约各方无意 他可强制执 该条款;
而 某项合约条款摒除或限制有关法 责任,则对第三者强制执
该条款的提述应被视为他援引有关摒除或限制为己用的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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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与第三者强制获取合约授予他的 益有关的争 点有 个.第一个是
第三者强制执 该项权 时,应否受限於合约的其他有关条款. 地,西澳
大 亚及昆士 的有关条文等同向第三者施加某些合约义务.相对而言,英格
的有关条文只在第三者选择强制获取合约授予他的 益时附加一些条件.
17. 第二个争 点是第三者应该可以获得甚0补救.昆士 的有关条文是
概括的:"为强制执 有关权 而属公正和 的补救及济助".新 瑞克
的有关条文给予法庭的指引 多.根据新西 的条文,第三者可以强制执 他
的权 ,犹如"他是订 据或合约的一方".在英格 有关条文下的补救,
则是第三者 然在以违约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属 约一方的话所会获得的补救.
建议5
我们建议:
(a) 第三者强制执 某项合约条款的权 应该受限於合约的其他有
关条款,他亦应该按照该等有关条款强制执 其合约权 ;及
(b) 在强制承 者 责任时,第三者应该有权获得的补救是假如
他在以违约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属 约一方的话所会获得的任何补救
(而关於损害赔偿,强制 ,强制 及其他济助的规则均应按此
适用).
(iii) 约各方可否 改或撤销合约 (第4.59至4.74段)
18. 这个争 点关乎 约各方在第三者根据合约获授予权 之后修改或撤
销所 合约的权 .就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在 约各方按照其意愿 改合约的
自由与第三者的权益之间找到平衡,因为合约的 改或撤销可能对第三者有点
公允.合约的变动应该有一个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后 约各方 得 改或
撤销合约.换言之,应该有一个"具体化"验证 决定第三者的权 何时及/
或如何才"具体化",从而 约各方 改或撤销合约的权 告终.
19. 同的司法管辖区采用 同的验证.可供香港考虑的选择有五个.应
注意的是这这些验证并非互相排斥,而是可以构成 同组合以供使用(正如英
格 和新加坡的做法):
"第三者的接受"验证( 地,昆士 ,英格 及新加坡);
"第三者明示或以 为表示采用"验证(西澳大 亚);
"第三者的信赖"验证(英格 及新加坡);
"第三者在相当程 上的信赖"验证(新西 );及
"第三者已取得法庭的判决或仲裁员的裁决"验证(新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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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6
一旦有下 情况出现, 约各方藉协议 改或撤销所 合约的权
应该即告终止:
(a) 第三者已透过语言或 为向承 者传达他同意授予他 益的
合约条文,或
(b) 第三者信赖该条文并已按此 事,而且:
(i) 承 者知悉此事,或
( ii) 可以合 地预期承 者已预 第三者会如此信赖该条文并
按此 事.
第三者向承 者传达的同意须直至承 者收到的那一刻方被视为已
传达给他.
(iv) 约各方可否在第三者的权 具体化之后 改或撤销合约,或自 订
决定第三者的权 已否具体化的验证 (第4.75至4.87段)
20. 另有 个争 点关乎 约各方 改或撤销合约的权 .第一点是应否
容许 约各方即使在第三者的权 具体化之后(即第三者已同意获授予有关
益或信赖该项 益并已按此 事)仍保 改或撤销合约的权 .有五个方案
可供选择:
容许 约各方随时 改或撤销合约(即毋须任何"具体化"验证),
但如第三者因此蒙受损失,则 约各方可能需要向第三者作出赔偿
(新 瑞克);
第三者的 益一旦具体化,即 容许 约各方保 改或撤销合约的
权 ( 地,昆士 及西澳大 亚);
容许 约各方保 此权 (英格 及新加坡);
容许 约各方凭藉明订的合约条文 改或撤销合约,但条件是第三者
必须在信赖有关承 并因而在相当程 上改变其境况之前已知悉该条
文(新西 );
采取"折衷 线":即使第三者的权 已具体化,只要承 者在该等
权 具体化之前已采取合 步骤告知第三者( 如在报刊上刊登公
告)已在合约中加入可 改或撤销合约的条款, 约各方 可凭藉该
条款 改或撤销合约.
21. 第二个争 点是应否容许 约各方以明订条款在合约中定下与建议的
法 所预设的验证 同的"具体化"验证.香港可以像英格 和新加坡一样容
许 约各方在他们的合约中订定与建议的法 所 出的验证 同的验证.另一
个选择是对这一点保持缄默,正如澳大 亚的上述三个司法管辖区及新西 的
做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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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7
应该容许 约各方凭藉在第三者的权 具体化之前加入合约的明订
条文而:
(a) 在无需第三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或双方协议保 撤销或
改合约的权 ;及
(b) 自 订 决定他们 改或撤销合约的权 何时及如何会告终
(即第三者的权 何时及如何会具体化)的准则或验证,
条件是除非第三者在他的权 具体化之前已经知道合约中有该项条
文,或已有人采取合 步骤告知他该项条文,否则该项条文 可针
对他强制执 .
(v) 法庭应否有酌情权批准 改或撤销合约 (第4.88至4.97段)
22. 这0出现的问题是在值得帮助的个案中,即使在第三者的权 具体化
之后,法庭应否有酌情权批准 改或撤销合约.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没有关於法庭的酌情权的特定条文( 地,西澳大 亚,昆士 及
新 瑞克);
法庭在某些指明的情况中具有有限 的酌情权, 如因为 能以合
的方法确定第三者的下 ,或第三者在精神上无能 表示同意,所以
能知道他是否同意 改或撤销合约(英格 及新加坡);
每当法庭认为"公正和 实可 "的时候, 可运用它的剩余权 免
除第三者的同意(新西 ).
建议8
法庭应该获赋予广泛的酌情权,使它可以在任何 约一方提出 改
或撤销合约的申请时,在公正和 实可 的前提下无需第三者同意
而批准 改或撤销.虽然上述申请可由 约的其中一方单独提出,
但需要 约的另一方同意有关变 .法庭在批准 改或撤销合约
时,可施加它认为适合的条件,包括须向第三者作出赔偿的条件.
(vi) 代价应否是一项争 点 (第4.98至4.107段)
23. 合约法有一项准则,就是"代价必须由受 者付出".这项准则的意
思一般被 解为谋求强制执 合约的一方必须提供代价.故此,仅是废除相互
关系原则本身 会 没有提供代价的第三者有权强制执 合约.故此,在有需
要的范围内同步改革"代价必须由受 者付出"的准则 十分重要,以免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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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关系原则的改革建议.可是,鉴於付出代价的规定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则,
全面废除这项准则会有影响深远甚至始 及的后果.其他司法管辖区有 种
同的处 方法:
第三者的申 应仅因为相对於承 者而言第三者属无偿受益人而被
拒绝( 地,昆士 ,新加坡及新西 );
无需订 特定的条文,因为 法认可第三者权 必然意味着上述代价
准则的改革(英格 ).
建议9
建议的法 应该明文规定,只要受 者已为合约付出代价,则相对
於承 者而言第三者可以是无偿受益人.
(vii) 承 者应可提出怎样的免责辩护,抵销及反申 (第4.108至4.127
段)
24. 这方面的争 点是在第三者为强制执 他的权 而针对承 者提起的
诉讼中,承 者应可提出怎样的免责辩护,抵销及反申 .
方案1 - 地,西澳大 亚,昆士 及新 瑞克
承 者可以提出他在受 者提起的诉讼中所可以提出的所有免责辩
护.
方案2 - 新西
- 承 者可以引用他在下述假设的情况中所可以提出的关乎任何事项
的免责辩护,反申 及抵销:(a)受益人是载有有关承 的 据或合
约的 约一方;或 (b)(i) 受益人是受 者;及 (ii) 诉讼所关涉的承
是为 受 者的 益而作出;及 (iii) 诉讼是由受 者提起的,
但上述抵销或反申 的主题事项必须源自载有该项承 的 据或合
约,或在与该 据或合约有关 的情况下产生;
- 受益人除非在完全 解某项反申 的情况下选择继续向承 者申
他的权 ,否则毋须就该项反申 承担法 责任;而且他就该项反
申 所须承担的法 责任, 会超越有关承 所授予他的 益的价
值.
方案3 - 英格 及新加坡
- 承 者可以引用假如诉讼是由受 者提起的话他所可提出的任何免
责辩护或抵销,惟所提出的免责辩护或抵销必须源自有关合约或在
与该合约有关 的情况下产生,而且与正谋求强制执 的条款有
关,但如有任何明订合约条款扩阔或局限该等免责辩护或抵销的适
用范围,则作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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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 者可以提出只是针对第三者的免责辩护,抵销及反申 (只限
并非源自有关合约者),但如有任何明订合约条款局限该等免责辩
护,抵销或反申 的适用范围,则作别 .
- 第三者 在回应承 者所提起的诉讼时谋求强制执 一项除外条款
或限制责任条款,且第三者假如是 约一方本 能强制执 该条款
( 是否因为任何关於他本人的特别情形)的话,则他作为第三
者 同样 能这样做.
- 第三者 根据英格 的《1999 合约(第三者权 )法 》控告承
者由违反合约义务所构成的疏忽,则《1977 公平合约条款法
》第2(2)条 适用.
方案 4及5
英格 与威尔斯法 委员会在其报告书中还考虑过另外 个方案:(a)
只容许承 者提出会影响到有关合约(或正谋求强制执 的合约条
文)的存在或有效与否的免责辩护(方案 4);及 (b) 容许承 者提
出在受 者提起的诉讼中所可以提出的所有免责辩护,抵销及反申
(方案 5).
建议10
可供承 者提出的免责辩护,抵销及反申 如下:
(a) 承 者可援引任何下述免责辩护或抵销为己用:
(i) 源自有关合约的或在与该合约有关 的情况下产生的,
且与第三者正谋求强制执 的合约条款有关的免责辩护
及抵销;及
( ii) 假如诉讼是由受 者提起的话承 者所可以提出的免责辩
护或抵销,但如有任何明订合约条款扩阔或局限免责辩护
或抵销的适用范围,则作别 ;
(b) 承 者可以引用假如第三者是 约一方则承 者所可以提出
的免责辩护,抵销或反申 (并非源自有关合约者),但如有任何明
订合约条款局限免责辩护,抵销或反申 的适用范围,则作别 ;及
(c) 第三者 在针对他的诉讼中谋求根据建议的法 强制执 某
项合约条款(尤其大意是排除或限制法 责任的条款),且他假如
是 约一方则本 能强制执 该条款( 是否因为任何关於他本
人的特别情况)的话,他作为第三者 同样 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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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应怎样处 针对承 者的重覆申 (第4.128至4.146段)
25. 容许第三者强制执 承 者与受 者之间的合约,带 少关於承
者的法 责任的问题.首先,承 者应否同时对受 者及第三者负有法 责
任
在 地,新西 及昆士 ,使第三者能够强制承 者 合约的条
文没有任何规定影响到在该条文以外存在的或可获得的权 或补救
(方案1);
第三者已获赋予强制执 合约的权 这项事实,并 影响到受 者强
制执 合约中任何条款的权 (英格 及新加坡)(方案2).
建议11
第三者在建议的法 下的权 应影响到受 者强制执 合约的任
何条款的权 .
26. 其次,承 者在向第三者 合约义务之后的处境应是怎0样 本报
告书所 及的司法管辖区均没有就此问题订 具体的条文.英格 与威尔斯法
委员会认为,向第三者 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承 者应该在已 的义务的
范围内得以解除他对受 者所负有的义务.然而该委员会感到这一点是 言而
喻的,无需为此原则 法制定具体条文.我们认为为免生疑问,应该在建议的
法 中明确载 这项看 是明显和合情 的原则.
建议12
建议的法 应该明确规定,向第三者 全部或部分合约义务的承
者应该在已 的义务的范围内得以解除他对受 者所负有的义
务.
27. 最后,建议一并容许受 者和第三者强制执 合约的一个后果是承
者可能要就同一项损失承担双重法 责任.应否保障承 者 会承担双重法
责任 如果应该的话则要怎样做 本报告书所研究的司法管辖区中,只有英格
和新加坡有就这些情况作出规定.
建议13
受 者已讨回可观的损害赔偿(或一笔议定的款项)作为补偿第
三者的损失或受 者为补救承 者的失责 为而招致的开支,法庭
或仲裁庭在第三者其后提起的诉讼中判给第三者任何赔偿时,应该
作出适当的扣减,以反映受 者已经讨回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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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仲裁条款和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应否对第三者具约束 (第4.147至
4.158段)
28. 约各方可在合约中加入仲裁条款,规定任何源自合约的争议只可以
透过仲裁解决;亦可加入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指定审 关於合约的任何诉讼
的司法管辖区.问题是这些条款应否对第三者具约束 .
仲裁协议
29. 在本报告书所 及的司法管辖区中,只有英格 与威尔斯和新加坡设
有关於仲裁条款的法定条文.在这 个司法管辖区中, 有合约条款授予第三
者一项 益(称为实质条款),且该条款的强制执 受限於书面的仲裁条款,
则第三者 会就承 者与他之间关於强制执 实质条款的任何争议而言被视为
订 该仲裁条款的一方.这项规定所处 的情况是 约各方授予第三者一项
益(包括除外条款所带 的 益),但限定争议必须透过仲裁解决.这是以
"有条件的 益"为基础的做法,并确保意欲强制执 其实质权 的第三者
仅有权要求仲裁,亦"一定要"透过仲裁 强制执 他的权 (以英格 为
,法庭因此可以根据《1996 仲裁法 》第9条对他发出搁置法 程序的
命 ).
30. 关於仲裁协议的方案有三个.第一个方案是 约各方的意向是甚
0,仲裁协议应该一概适用於第三者. 第二个方案是仲裁协议一 不应适用於
第三者.第三个方案是仲裁协议 明文规定涵盖第三者则应该适用於第三者,
否则 应适用於他.
建议14
(a) 当(亦只有当)授予第三者实质权 的合约条款是以第三者
透过仲裁强制执 该条款为条件时,而且
(b) 有关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条 》(第341章)所指的书面协
议,
则就第三者与承 者之间关乎第三者强制执 其实质权 的争议而
言,第三者应该就该条 的施 而被视为订 该仲裁协议的一方,
除非 约各方有相反的用意.
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
31. 本报告书所 及的司法管辖区没有一个特别为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作
出规定.有些学者认为英格 的《1999 合约(第三者权 )法 》可 已涵
盖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我们认为 给这个问题下定 是 可取的,并提议上
文就仲裁条款作出的建议应该同样适用於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换言之, 约
各方 要第三者在某一指明的司法管辖区强制执 授予他的权 ,他们应该有
施加这种"条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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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15
授予第三者实质权 的合约条款是以第三者在某一指明的司法管
辖区强制执 该条款为条件的,则就第三者与承 者之间关乎第三
者强制执 其实质权 的争议而言,第三者应被视为订 该专有司
法管辖权条款的一方,除非 约各方有相反的用意.
(x) 这次改革的覆盖范围应有多大 (第4.159至4.185段)
32. 在这个标题下有 个主要的争 点.第一个是应否保 现有的第三者
权 .根据现存的普通法规则及法定条文, 第三者已经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针对
承 者强制执 他的第三者权 .问题是该等现存的权 与第三者根据建议的
法 可能获得的权 的相互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在 地及昆士 ,使第三者能够强制承 者实践承 的条文并 影
响在该条文以外存在的或可获得的任何权 或补救(方案1);
在英格 及新加坡,使第三者能够强制承 者实践承 的条文并 影
响在该条文以外存在的或可获得的属於第三者的权 或补救(方案
2);
在新西 ,使第三者能够强制承 者实践承 的条文并 影响或局限
在该条文以外存在的或可获得的任何权 或补救,该条文尤其 影响
或局限代 法和信托法(方案3).
建议16
建议的法 应影响到在该法 以外存在的或可获得的属於第三者
的任何权 或补救.
33. 第二个争 点是有没有合约 应包括在建议的法 的适用范围内.看
有 该等合约.第一 是第三者根据反映国际公约的现存规则已经具有可强
制执 的权 的合约:汇票,海上货物运输合约,货品空运合约和信用证.这
些建 在它们本身的基础方针之上的独 体制应予保 ,而且 应随 加以
"干扰",否则该等方针 会受到损害.
建议17
第三者 应根据建议的法 就下 合约具有任何权 :
(a) 汇票或承付票( 是否可予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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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提单及相 装运单据条 》(第440章)管限的海上货
物运输合约,惟第三者应该可以强制执 该 合约中的除外
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
(c) 受《航空运输条 》(第500章)管限的货品空运合约;及
(d) 信用证.
建议的法 应影响上述(a)至(d)项所涉的现有权 .
34. 第二 合约是第三者根据现存的规则没有任何可强制执 的权 的合
约,但有充分的政策 由维持这种 况.属於这 别的合约有 种.首先的是
《公司条 》(第32章)第23条在公司与其成员之间订 的合约.这 合约
无意授予第三者任何权 .现时有一套由法 一致的案 构成的法 规范这
合约.其次,当雇主与一名雇员订 合约后把该名雇员借调给第三者使用,
如果(获授予该项雇佣合约的 益的)第三者可以就有关合约提起诉讼,对该
名雇员 并 公平.
建议18
建议的法 应授予第三者任何权 以 (a) 强制执 根据《公司条
》(第32章)第23条对某公司及其成员具约束 的合约的任何
条款;及 (b) 强制雇员 雇佣合约的任何条款.
其他争 点(第4.186至4.191段)
35. 第三者提起诉讼的时限应该与假如第三者是 约一方的话所适用的时
限相同.因此,第三者根据建议的法 提起的诉讼应该当作是在《时效条 》
(第347章)第4(1)(a)条下的"基於简单合约的诉讼"或第4(3)条下的"基
於盖印文据的诉讼"般处 .
建议19
第三者根据建议的法 提起的诉讼应该当作是在《时效条 》(第
347章)第4(1)(a)条下的"基於简单合约的诉讼"或第4(3)条下
的"基於盖印文据的诉讼"般处 .
36. 英格 的《1999 合约(第三者权 )法 》第7(4)条规定,第三
者 会仅因为他就补救(该条1999 法 第1(5)条)及免责辩护等(该条
1999 法 第3(4)及(6)条)而言被提述为当作 约一方即会就任何其他法定
条文 也被当作 约一方看待.同样道 ,本报告书的改革建议亦无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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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 事宜上均视第三者为 约一方的效果.故此,第三者 应单单因为在某
些指明情况下被提述为当作 约一方即会就其他法定条文 也被当作 约一
方看待.
建议20
第三者 应仅因为他在建议的法 的某些条文中被提述为当作 约
一方即会就其他法定条文 也被当作 约一方看待.
37. 然而,英格 与威尔斯法 委员会认为第三者的权 应该像 约一方
在合约下的权 一样可予转让.我们认为可 的处 方法有三个.第一个是第
三者的权 应可予转让.第二个是第三者的权 应该可予转让,但如 约各
方已明示他们并无此意,或 约时的情况显示给予第三者的 益只可由他本人
享有而并无可予转让的意思,则作别 .第三个是只有在合约特地订明第三者
的权 可予转让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我们的看法是第二个方案最为适当,
因为正如英格 与威尔斯法 委员会指出,第三者的权 与合约权 十分
似.根据一般的合约法, 约各方可以将他们的合约权 转让,除非合约有相
反规定或情况显示 可以这样做.
建议21
第三者的权 应该可予转让,但如 约各方已明示他们并无此意,
或 约时的情况显示给予第三者的 益只可由他本人享有而并无可
予转让的意思,则作别 .
对比现 的相互关系原则与建议的改革的 同影响
38. 一些实际的 子最能够对比现 的相互关系原则与建议的改革对我们
的日常生活有何 同的影响:
游套票合约 甲与某 社订 一项协议,为父母订购 游
套票. 社没有实践它在该合约下的承 .根据本报告书的建议,
由於该合约是为 甲的父母的 益而订 的,所以在符合 约双方的
意愿的情况下,甲的父母有权以违反合约为由向该 社申 赔偿.
但根据现 法 ,甲的父母 能强制执 该合约.
售合约 乙向 售商甲购买某名画家的一幅真迹
时,清楚向甲表明要将该画交付丙作为生日 物.如果所交付的画只
是复制品,在现 的法 下唯有乙可以控告甲违反合约.根据本报告
书的建议,丙亦能够强制执 甲所作出的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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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约 乙是甲的次承判商.乙为 应付他和甲在
雇员赔偿方面的法 责任而签 保险合约向某保险商(丙)投保,但
没有将甲加入为 约一方.乙的一名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为甲的其
中一名雇员的疏忽而受伤.甲支付所需赔偿予乙的受伤雇员,但在现
的法 下,鉴於甲 是有关保险合约的 约一方,他要向丙追讨弥
偿 会有困难,即使 约双方的意向是使他受惠亦然.相反,根据本
报告书的建议,甲 能够向丙追讨弥偿.
上述改革的根本原则是要尊重 约各方订 合约的自由,并在适当的情况下
实他们要 第三者受惠的意愿.如果 约各方 欲建议的法 适用於他们的合
约,他们将可以在合约中清楚订明该法 并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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