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切结书人
切 结 书
立切结书人 报考 贵校94学年度第1次教师甄选,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无异议放弃录取资格外,并愿负法律责任,如经录取应聘,亦无条件接受解聘,并缴回已领之薪津:
一,有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至七款或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三条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缴验之证明文件系伪(变)造或填写资料虚伪,不实者.
三,具双重国籍者.
四,无法於应聘同时附具原服务机关学校离职证明书或同意书者.
五,如系实习教师,无法於94年8月1日前取得该科合格教师证书者.
六,大陆人民经依两岸关系条例之规定进入台湾并於台湾设籍,在台湾设籍未满10年者.
七,甄试成绩依简章规定选取合格人员,如未达本校甄选委员会所决定之录取标准宣布从缺时,不得异议.
此 致
国立宜兰高商暨附设进修学校
立切结书人:
身分证字号:
通 讯 处:
中华民国 94 年 6 月 日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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