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报告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第三届会议
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号会议厅
2010年6月22--24日
临时议程项目2:
选举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报告人
需作出的决定:第4段。
1.根据其《议事规则》第3条的规定,缔约国大会应选举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同其第二届会议一样,缔约国大会可以考虑选举六名成员(即每个选举小组一名)组成主席团。任期自第三届会议开幕起至第四届常会开幕。
2.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2008年6月)选举出以下主席团成员:
·主席:Chérif
Khaznadar先生(法国)
·副主席:阿尔及利亚、保加利亚、印度和塞内加尔
·报告员:Francisco
Javier López Morales先生(墨西哥)。
3.截至
2010年3月29日,以下122个国家已交存各自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并作为《公约》缔约国参加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
第 I 组
奥地利, 比利时, 塞浦路斯,
丹麦, 西班牙, 法国, 希腊, 冰岛, 意大利, 卢森堡, 摩纳哥,
挪威, 葡萄牙, 瑞士, 土耳其
第 II 组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白俄罗斯,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克罗地亚,
爱沙尼亚,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格鲁吉亚, 匈牙利,
拉脱维亚, 立陶宛, 黑山, 乌兹别克斯坦, 摩尔多瓦共和国,
捷克共和国, 罗马尼亚,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乌克兰
第 III 组
阿根廷, 巴巴多斯, 伯利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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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孟加拉国, 不丹, 柬埔寨,
中国, 斐济,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日本, 吉尔吉斯斯坦, 蒙古, 巴基斯坦, 巴布亚新几内亚,
菲律宾, 大韩民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斯里兰卡, 汤加, 越南
第 V(a) 组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科特迪瓦,
吉布提, 埃塞俄比亚, 加蓬, 几内亚, 肯尼亚, 莱索托,
马达加斯加, 马里, 毛里求斯,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乌干达, 中非共和国,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内加尔, 塞舌尔, 乍得, 多哥, 赞比亚, 津巴布韦
第 V(b) 组
阿尔及利亚, 沙特阿拉伯, 埃及,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伊拉克, 约旦, 黎巴嫩, 摩洛哥, 毛里塔尼亚,
阿曼, 卡塔尔,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苏丹, 突尼斯, 也门
4.缔约国大会可以考虑通过如下决议:
第 3.GA 2号决议草案
大会,
1.审议了ITH/10/3.GA/CONF.201/2号文件,
2.忆及其《议事规则》第3条的规定,
3.选举***(姓名/缔约国)为大会主席;
4.选举
* * *(姓名/缔约国)为大会报告员;
5.选举
* * * (缔约国)、* * * (缔约国)、* * * (缔约国)和 * * * (缔约国)为大会副主席。
ITH/10/3.GA/CONF.201/2 – Page
ITH/10/3.GA/CONF.201/2
– Page
3 GA
ITH/10/3.GA/CONF.201/2
巴黎,2010年3月29日
原件:法文
引用地址:-------http://www.wenhei.com/document/976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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